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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上午,“網約工”勞動爭議第一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7名廚師坐在原告席,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他們和上海樂快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此前,他們通過該公司的“好廚師”APP和客戶建立聯繫提供廚師服務。庭上,被告否認和他們是勞務關係,認為他們只是商務合作關係,APP平台只是提供渠道,雙方共贏。(據8月9日《新京報》)
上門清洗家電、做飯、修指甲、接送上班……用戶只需要手指輕輕一點,服務就能來到自己身邊。但“互聯網+”企業在給社會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了問題。有媒體曾調查發現,儘管不同類型、不同定位,對勞動者管理方式各有不同,但幾乎無一例外的是,“互聯網+”企業與勞動者簽署的只是“合作協議”,而非包含薪酬、用工時長、社會保險等條款的勞動合同。
從“互聯網+”企業的角度來看,很多公司處於初創期,為了儘快盈利,會儘可能地節省成本。一些APP平台覺得自己和勞動者是一種商務合作的關係,雙方簽訂的也是一種“合作協議”,因此可以不用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不按《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支付加班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
但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來看,以“好廚師”APP平台為例,廚師白先生也表示,公司會每天點名,給每位廚師派單。如果沒有單子,廚師們便會穿著工服,到街上擺檯子展示做宣傳。另據與7名廚師一同工作過的原告證人稱,這幾名廚師在公司起步階段,都是“朝九晚六”,是全職工,每月拿底薪,而並非該APP所說的是商務合作。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認定員工和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主要看雙方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依照原勞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般認為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但問題是,“互聯網+”企業的勞動管理存在工作場所不固定、工作時間不確定、服務對象多元化的情況,與傳統的企業確實又有著很大的不同,這導致了國家在法律監管上的空白,同時也成為一些企業規避自己責任的借口,而這最終將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比如,勞動者可能隨意被開除,但他們很難獲得賠償金;勞動者超長時間加班,但無法獲得加班費;在工作中受傷,也無法獲得工傷賠償。
與此同時,由於“互聯網+”企業招用的勞動者較多,當雙方發生糾紛對簿公堂的時候,企業也難以擺脫訴累,而這不利於企業的良性發展。
因此,有關部門應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並加強對“互聯網+”公司的勞動監管,讓“互聯網+”企業勞動者的權益能夠得到有力保護。同時,還可以成立專門的“互聯網+”特殊的行業組織,並建議勞動者加入工會,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利用組織的力量幫助解決問題。
(本欄目文章系中工網原創,網媒轉載務必註明來源“中工網”,平面媒體如轉載須經本網授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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